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1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934號,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5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育苔(下稱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中市警察局(於民國99年7月7日以中市警刑字第099004735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偵辦,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42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9月16日確定。惟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仿冒光碟50片等物,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毀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且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33號判決、93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該條文不論前段或但書,均使用「得沒收」之用語,自均係採「職權沒收主義」。
三、次按沒收屬於從刑之一種,原則上非有主刑之存在不得單獨為之。而刑法第40條第2項關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關於「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
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則為上述沒收從刑須依附於主刑存在原則之例外規定。又此種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依刑法第2條第2項,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再按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現行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增訂「專科沒收之物」亦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其修正理由稱:「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二項增訂之。」,足見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係指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至採得科主義,法院有沒收與否裁量權之職權沒收物則不屬之。是前開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係採取「職權沒收主義」,既非違禁物,又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4號研討結果參照)。
四、經查,被告前於99年3月22日,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99年9月16日以99年度偵字第542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並於99年9月16日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間已屆滿確定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50片,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之罪所用之物,固據被告供認在卷,惟上開扣案光碟係由警方以 林家妘 之名義於99年3月10日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以新臺幣(下同)3,500元之價格下標訂購,並於同年4月2日匯款3,500元,於同月4日收到被告寄送之上開宅急便包裏1份(內含盜版遊戲光碟50片)等情,有新竹地檢署偵訊筆錄、YAHOO奇摩拍賣網站網頁擷取畫面資料、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各1份、賣方郵寄之宅急便寄送單1紙附卷可稽,則上開扣案之光碟既經被告售出,即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且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品既非專科沒收之物,亦非屬違禁物,亦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