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5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邱鈶選任辯護人呂秋𧽚律師
莊宇翔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邱鈶經營址設臺中市○○區○○巷0000號之雞家莊公司從事雞肉販賣工作,與同業即址設臺中市○○區○○○路○○○○○○○號之國寶雞肉食品公司(下稱國寶公司)為員工爭取及競業問題生隙,被告竟基於毀損犯意,於民國106年5月24日5時20分許,駕駛無號牌(自行懸掛AQF-6790號號牌)自小客車至國寶公司,持強力彈弓向告訴人 吳月娥 所有停放上址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前擋風玻璃射擊鋼珠,致玻璃破損不堪使用。嗣於107年1月11日16時30分許為警搜索雞家莊上址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當場扣得被告所有之強力彈弓1支及鋼珠1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再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吳月娥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