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74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74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昭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昭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周昭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7年6月30日18時2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徒手竊取 阮氏鸞 所有停放於該處未上鎖之來迪牌(LAIDYI)自行車1輛,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嗣阮氏鸞發現其自行車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於同日18時35分許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資料觀看時,周昭守在案發現場對面之高雄市○○區○○路○號遭警盤查,復於周昭守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自行車1輛(已發還阮氏鸞領回),因而查悉上情。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周昭守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阮氏鸞於警詢之證述。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行竊,價值觀念偏差;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亦漠視他人權益,且影響社會治安,行為殊值非議;惟念及其前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素行 尚稱良好,且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犯罪手段尚稱平和,且所竊得之自行車經警發還被害人,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被害人實質損失已稍獲填補,兼衡被告犯罪動機(供一時代步之利便)及其所竊物品之價值;暨衡及被告國小肄業之教育程度、自述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被告所竊得之前述自行車,既經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被告之犯罪所得,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蘇千雅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