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WONGCHANCHAIWIT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執他字第1413號、
108年度執聲字第1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WONGCHANCHAIWIT涉犯詐欺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958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4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偽造美鈔9張,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予以沒收等語。
二、按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觀諸刑法第40條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理由足明,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09條、第219條就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度量衡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規定,即採取前開「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而言。從而,得依現行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單獨沒收者,僅以「違禁物」或法律規定採取「絕對義務沒收主義」之「專科沒收之物」者為限。(智慧財產法院98年刑智抗字第14、15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958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8年度上易字第4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2份在卷可按。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百元玩具美鈔9張,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安全特徵比對法檢視其安全線、顯微印刷圖文、水印及印刷版飾,均與真品不符,有卷附之該局107年5月25日刑鑑字第1070043785號鑑定書足憑(見執聲卷第2頁),固可認係非真鈔。且扣案之美鈔正面左下角特別印有「複製」意思之英文字樣,鈔票號碼之數字只有「2」及「9」二種,依其形式,顯非作為通貨使用(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
8年度上易字第48號判決第2頁),是該等玩具美鈔均非法令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亦非專科沒收之物,本院自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意旨,本件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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