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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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鍾治漢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8日執行羈押,再於96年3月8日延長羈押2月迄今。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