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25號聲請人乙○○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統一編號:Z00000000000號)於民國97年8月22日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中華民國97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