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行法定代理人 許明暉 代理人 洪智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臻時舘 徐秀鶯 │合作金庫商業銀│106年6月15日│60,000元│TX0000000│││││行鹿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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