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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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93號聲請人即被告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等案件(84年度訴字第1367號),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就84訴1367號判決更正誤記,始無登載不實,因國賠13並無法官除罪,請檢方就錯判再審並給電子卷證及給審理庭錄音光碟。臺中高分院98重上更(四)23據98台上863更判警告更(三),引用原判決歪曲圖利為行賄有誤記載判罪三年而改判無罪確定,有判例55台非205及103台上2000判決可據,原判決歪曲圖利為行賄,即以臆測認定作為斷罪基礎,務請更正誤記否則即有登載不實之故意需究責。憑84訴1367判決第5頁第15第16包疪圖利之真意,就是行賄始做為斷罪基礎,係枉判 蘇炳坤柯嘉文江國慶 之再翻版。863更判,特載改由被告主導訴訟,係全世界最進步刑訴新制勝英美人民陪審制,參更(四)審 張靜 律師動用異議權,始逼郭庭長認錯改提示95台上7217更判,亦因此 許革 非獲吳 檢文忠 81偵6117及627應公訴之不公訴,始由檢察總長於99-9-30令辦自家人 吳檢文忠 貪污,吳檢文忠亦認罪等同撤職因果。 陳玉聰 庭長貫徹新制傳告訴人為證人於102-5-24具結證稱81-4-29是梁檢察官查扣遠寶公司侵害莊榮兆專利應沒收扣押物,我(指證人 吳文忠 )不會解除,是書記官誤為81-1-18證人查扣物解除了。由於審判長並未傳喚告訴人 許革非 及吳文忠為證人才可不法羅織聲請人有罪得逞,所為判決即有大法官釋字第582號,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判決違憲無效,請更正誤記否則即有登載不實之故意等語。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查本院84年度訴字第1367號判決判處聲請人即被告莊榮兆罪刑,嗣後雖由上訴審撤銷改判,惟此涉及事實之認定,非屬判決文字之誤寫,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判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其餘聲請人所述,或非向本院為之,或援引與本案無關內容,本院均無從審酌,附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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