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消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消小字第2號

原告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0號8樓,有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按,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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