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4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⒉97年10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已提出部分毋庸再補。
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 王苙蓁 及 王靜萍 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⒋聲請人與配偶 初意珍 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5年、
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⒌受扶養人初意珍及 王靜嫻 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所列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
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已提出部分毋庸再補。
⒎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⒏聲請人向 徐欣平 民間借貸之相關證明,給付借款方式如匯款、轉帳等存簿資料等還款情形等相關證明文件。
⒐請說明擔任王靜萍、王靜嫻及王苙蓁之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提出該契約書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⒑請說明無擔保還款計劃中債權人華僑銀行未列於債權人清冊中
原因,如已清償請提出清償證明,如有漏列請更正債權人清冊。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