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江孟庭 被告 陳宇威
余志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宇威、余志強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21號),經原告江孟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張淑華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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