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黃川明
石明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宜蘭農田水利會許南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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