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小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小上字第9號上訴人甲○○
現於泰源技能訓練所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東小字第20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然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98年9月30日98年審電字第79號)在卷可按,故上訴人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芳南
法官陳谷鴻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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