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80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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