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思穎
相 對 人 磐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甜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
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5月26日以106年度板簡字第223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第
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提
起本件訴訟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0元、880元
,經合計後確定為3,31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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