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98號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郭麗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及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