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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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3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㈠所示本票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金額新台幣(下同)①1,3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下同)95年7月10日②1,200,000元,到期日為95年8月5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附表㈡相對人乙○○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部份聲請應予駁回外,附表㈠所示本票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本票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票字第113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4年8月6日│1,200,000元│95年8月5日│95年8月5日│CHNo683911││└──┴───────┴──────┴─────┴─────┴───────┴────┘┌────────────────────────────────────────────┐│本票附表㈡:95年度票字第113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2│94年7月10日│1,300,000元│95年7月10日│95年7月10日│CHNo37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