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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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750號債權人山水晶棧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屏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素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4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