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87號原告林家語訴訟代理人 劉啟輝 律師複代理人 應少凡 律師被告 林美滿
歐周聰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七月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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