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15號上訴人即被告 鄧自立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121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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