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6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羅嘉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度戒執一字第20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羅嘉建(下稱異議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4號裁定強制戒治,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後,衛生福利部研修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已於民國110年3月26日修正,故應適用新的評分標準進行評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等語。
二、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57
條第1項前段、第458條前段定有明文。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者,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者」為限,必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始足當之。
三、經查:
(一)異議人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8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二)法務部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正及109年11月18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洽請衛生福利部協助研修「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嗣法務部以110年3月26日法矯字第11006001760號函修正頒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之規定。上開評估標準修正後,本院依新的手冊及紀錄表之變更評分標準部分,就異議人之「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之靜態因子、動態因子重新計算分數,結果為:異議人之靜態因子得分合計為49分,動態因子得分合計為11分。二者相加後,得分總計為60分,仍達「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標準60分(含)以上。是異議人縱以修正生效後之評估標準重新計算,仍達「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標準。準此,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上開確定裁定而以110年度戒執一字第20號執行異議人之強制戒治,並無違法或不當。是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