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來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7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7,846元,上訴人受敗訴判決,並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4,747,846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72,037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故先行徵收裁判費36,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