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勇志
林耀炫黃韋文陳人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605、24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林勇志、林耀炫、黃韋文、陳人瑋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解怡蕙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