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509號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 律師
郭俊廷 律師 陳姵妤 律師被上訴人鴻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政哲 訴訟代理人 張順寶 被上訴人昌榮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駱素精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
許文懷 律師 丁煥哲 律師被上訴人 黃杬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蔡牧容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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