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59號聲請人 劉曹美蘭 (即 劉佃佃 之繼承人)代理人 劉志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728│├──┼────────────┼────────┼──┼──┤│0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72│├──┼────────────┼────────┼──┼──┤│0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308│├──┼────────────┼────────┼──┼──┤│000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110│├──┼────────────┼────────┼──┼──┤│0005│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60│├──┼────────────┼────────┼──┼──┤│0006│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63│├──┼────────────┼────────┼──┼──┤│0007│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673│├──┼────────────┼────────┼──┼──┤│0008│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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