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一、聲請人92年度至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之父親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父親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之父親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五、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六、經營奇思力有限公司最近五年內之營業額資料(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七、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
八、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與債權人 陳麗琴 、 鄒一清 之借貸契約書(借據)正本、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使用流向證明文件,並陳報上開債權人之送達地址、聯絡電話。
十、現有收入來源、金額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二、僱請外勞費用由誰支付及其金額。
十三、聲請人現住地之完整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十四、戶籍地房屋及基地之建物、土地登記謄本,並陳報為何於戶籍地外另於臺北縣永和市○○路租賃房屋。
十五、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處分名下股票所得款項之數額及流向(應提出證明文件)。
十六、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洪于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