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97號聲請人 王春長 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工事務基金會之董事
長
號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工事務基金會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工事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工事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工事務基金會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3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
三、查聲請人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工事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聲請予以變更如附件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