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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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國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3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一百零八年度訴字第十三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嚴國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2月28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件目前尚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程序,故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劉容妤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