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謜淙 上列聲請人與 李新發 之繼承人、 李金水 之繼承人、 王朝復 之繼承人、 黃蜅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新發、李金水、王朝復、黃蜅與聲請人之先父同為祭祀公業土地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應繳之地價稅金為新臺幣7,400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李新發、李金水、王朝復、黃蜅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