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九二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乙○○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止,在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部汽車公司)潭子營業所擔任業務代表,負責招攬客戶保險、車輛買賣、配件銷售及向客戶代為收取保費、車款、維修、配件費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乙○○因投資失利,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趁在臺中縣、市各地向客戶收取車款、維修費、配件等款項之機會,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即客戶各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後,並未繳回公司,而將之侵占入己,共計侵占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一萬一千三百六十元(詳細侵占之時間、金額及被害人均詳如附表所示)。嗣經中部汽車公司查悉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中部汽車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時、地,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中部汽車公司所應收取之如附表所示之各項費用共一百三十一萬一千三百六十元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中部汽車公司工作傳票、已暫保未付款一覽表、對帳單、汽車賣賣契約書及被告簽立之切結書在卷足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乙○○自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止,在中部汽車公司潭子營業所擔任業務代表,負責招攬客戶保險、車輛買賣、配件銷售及向客戶代為收取保費、車款、維修、配件費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之犯行,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犯意下之接續行為,應只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係因投資失利,急需用錢、侵占手段尚屬平和、侵占之金額達一百三十一萬一千三百六十元,迄今尚未能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王世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侵占時間│侵占地點│侵占金額│備註││││││(新臺幣)││├──┼────┼─────┼────────┼─────┼─────────┤│一│ 關胡秀滿 │九十五年九│臺中縣潭子鄉中山│一萬零一百│侵占客戶車輛維修費││││月二十九日│路一段二八五號(│元│應收未收款之帳款│││││潭子營業所)│││├──┼────┼─────┼────────┼─────┼─────────┤│二│ 蔡美珠 │九十五年十│臺中縣沙鹿鎮西勢│四千七百五│侵占於客戶住處收取││││月二十五日│里中清路四三-三│十二元│保養車輛之帳款│││││九號│││││├─────┼────────┼─────┼─────────┤│││九十五年十│臺中縣沙鹿鎮西勢│六千五百元│侵占於客戶住處收取││││月三十日│里中清路四三-三││車輛板噴之帳款│││││九號│││││├─────┼────────┼─────┼─────────┤│││九十五年十│臺中縣沙鹿鎮西勢│六千五百五│侵占於客戶住處收取││││月三十日│里中清路四三-三│十九元│保險續保保費之帳款│││││九號│││├──┼────┼─────┼────────┼─────┼─────────┤│三│ 林正中 │九十五年十│臺中縣潭子鄉中山│三千一百六│侵占客戶購買車輛配││││月二十七日│路一段二八五號(│十九元│件之帳款│││││潭子營業所)│││├──┼────┼─────┼────────┼─────┼─────────┤│四│中都汽車│九十五年十│臺中縣潭子鄉中山│七千三百元│侵占客戶安裝新車配│││百貨股份│月下旬某日│路一段二八五號(││件之帳款│││有限公司││潭子營業所)│││├──┼────┼─────┼────────┼─────┼─────────┤│五│ 劉阿棉 │九十五年十│劉阿棉位於臺中縣│七十六萬元│侵占於客戶住處收取││││月下旬某日○○○鄉○○○路住││購買車輛之車帳│││││處│││├──┼────┼─────┼────────┼─────┼─────────┤│六│ 黃建民 │九十五年十│黃建民位於臺中市│五十萬五千│侵占於客戶住處收取││││月下旬某日│河南路住處│元│購買車輛之車款│├──┼────┼─────┼────────┼─────┼─────────┤│七│ 陳文棋 │九十五年十│臺中縣潭子鄉中山│七千三百八│侵占客戶保險續保保││││月下旬某日│路一段二八五號(│十六元│費之帳款│││││潭子營業所)│││├──┼────┼─────┼────────┼─────┼─────────┤│八│乙○○│九十五年十│臺中縣潭子鄉中山│五百九十四│侵占自己購買配件應││││月三十日│路一段二八五號(│元│付之帳款│││││潭子營業所)│││├──┴────┴─────┴────────┼─────┴─────────┤│合計金額│一百三十一萬一千三百六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