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364號原告 謝佩蓉 訴訟代理人 陳永璁 被告碧根e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育騰 訴訟代理人 王俊欽
吳聖欽 律師複代理人 姜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被告碧根e蝶管委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碧根e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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