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 王正村 代理人 洪大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石宏裕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5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因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且甫因腦部疾病在家休養而無工作收入,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其提出該分會之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及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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