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中簡字第20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由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4行關於被告所犯法條部分,應更正為「故核被告曾文由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134條前段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傷害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第4行關於被告所犯法條部分,原載被告所犯為公務員假借職務侵占罪,顯係誤繕,應更正為「故核被告曾文由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
1項、第134條前段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傷害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敏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