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於民國95年2月9日下午2時10分許,在屏東縣○○鄉○○村○○路3之16號住處前,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個,經以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呈嗎啡、海洛因反應,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紙附卷可稽。又上開海洛因殘渣袋既難以將海洛因析離,其整體即與毒品無異,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