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現金新台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市斯文巷陸拾肆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所涉竊盜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於民國96年1月8日執行羈押迄今。茲本院審酌被告業已坦認犯行,深具悔意,且犯罪情節尚非重大,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提出現金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予以限制住居於屏東市斯文巷64號,以確保嗣後審判及執行之進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海寧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