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繼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繼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補字第49號聲請人丁○○聲請人甲○○聲請人己○○聲請人戊○○聲請人庚○○聲請人乙○○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丙○○拋棄繼承事件,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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