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92號原告 曾忠信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被告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振澤被告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宓娟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 律師 邱瀚文 律師 蘇清恭 律師 楊偉聖 律師原告與被告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就請求權(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具體要件事實即「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格權受侵害」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㈠原告主張被告依兩造所簽立之持股轉讓契約書負有「何債務
內容」?就該債務內容,被告應為如何之履行行為?被告於何時有構成何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原告就上開主張所用之證據清單,亦請一一列明,如有書證及人證分別依序記載,並指明各該證據能證明之內容)㈡就兩造所簽立之契約第1條第1項第2款所載「明棋公司銀行貸
款48000萬元整由受讓人承受」部分,受讓人究應如何承受?請詳細說明承受之程序、時間及方式?又原告與被告2人所簽立之契約內容均相同,被告2人各應如何承受?(並聲明原告該部分主張之證據清單,方式同上)。
㈢原告主張原告係何人格權受如何之侵害?請詳細敘明損害內
容,並聲明受有損害之證據清單,原告起訴狀主張損害內容係原告財產遭兆豐銀行假扣押,損害內容是否即為財產遭假扣押?或有其他損害,如有其他損害,應詳予敘明,並提出證據資料,並敘明所提出之證據能證明之事實。
㈣因原告本件係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亦即精神慰撫金),請一併陳報原告身分、學、經歷及資力狀況等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