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850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法定代理人 張仁義 代理人 劉世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金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被繼承人 謝玉嬌 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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