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監宣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 陳報 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監宣字第15號陳報人 陳輝強 上列陳報人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清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陳建州 共同開具之財產清冊(上應載明受監護宣告之人 許滿鉊 之詳細財產內容,含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若無財產或財產內容不明,亦應敘明無或不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