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151號聲請人KARLMOELLER即美商仰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聲請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並為外國公司所準用之。又聲請法院指定簿冊保存人,應於公司清算完結時,始得為之,此觀諸上揭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KARLMOELLER係美商仰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於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上開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聲請本院核備云云。惟查,其尚未完納稅捐,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96年2月12日財北國稅信義服字第0960001896號函附於本院95度司字第833號卷可稽,本院亦於96年3月5日函知聲請人未准其陳報上開清算完結,聲請人於96年3月7日收受本院函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是聲請人以上開公司清算完結,聲請法院指定該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與法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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