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司字第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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