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348號原告 林光男
林昆霖 林勝義 林巧雲 林哲宏 被告 梁文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82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莊秋燕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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