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82號聲請人山河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曾寶生┌─────────────────────────────────────────────┐│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康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97年6月10日│19,925元│EN0000000│││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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