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10號聲請人大三元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4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高立圖書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城內分│97年11月7日│26,146元│AD0000000│││ 高阿輝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