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60號再審聲請人 黃鎮華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