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桃簡字第14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人別欄所載性別應更正為女。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