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投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張懿洋 被告 陳泓諭 兼法定代理人陳泓諭之父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投交簡字第4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葉峻石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