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原告 李春美 被告 施雲 特別代理人 李秀美 被告 李信美
李秀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