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投交簡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投交簡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投交簡字第40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德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後段所述,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應更正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後段所述,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應更正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因該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意旨,自應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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