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50號聲請人 許泰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該通知於107年10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